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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違法建筑;類型化;狀態(tài)違法行為;構建
基金項目:江蘇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建設新江蘇背景下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理念重構”(編號:2015SJD589)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9月27日
一、研究背景
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違法建筑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由于歷史原因、利益驅動等因素,違法建筑成了居民改善居住條件和牟利的廉價選擇,從而導致了違建現象層出不窮。違法建筑因其涉及政策性強、法律門類多和時間跨度長等特點,而成為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工作頑疾,執(zhí)法效果和社會效應也不盡如人意。在核心為依法治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將“法治”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被定性為實現“中國夢”的有力保障。如何搬開這塊城市管理中的“絆腳石”,依法治國為違法建筑的治理指明了方向,即依法治理。
本文立足于我國國情,基于違法建筑概念的界定和蘇州市姑蘇區(qū)違法建筑的數據統計,對違法建筑進行類型化分析,結果表明在行政難作為的情形下對違法建筑進行一刀切的方式已難以適應依法治國的要求,由此提出類型化處理違法建筑的建議,以期對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領域違法建筑處理標準的制定提供參考。
二、相關概念界定
(一)違法建筑的法律界定。違法建筑是在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適用中普遍使用的概念。然而,我國立法界至今未對違法建筑有官方的界定,以至執(zhí)法實務中出現“違法建設”、“違章建筑”、“違法建筑”混用的情況。三者的區(qū)別在于:嚴格來講,違法建筑的范圍應廣于違法建筑,它包含了一切違反法律、法規(guī)以及規(guī)章的建筑物,而違法建筑物一般是指違反規(guī)章的建筑物;違法建設是從行為過程描述其違法性,而違法建筑或者違法建筑則是從行為結果描述其違法性。對于行政機關執(zhí)法來說,查處的應當是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即違法搭建;而執(zhí)法的對象則是違法建筑。
理清違法建筑在法律上的認定標準,是界定違法建筑概念的必要條件,也有利于正確處理違法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構成要件是“實質和形式”,實質即“是否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影響規(guī)劃”。形式指是否取得相關許可。根據上述界定,筆者將違法建筑定義為:違反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義務性或禁止性規(guī)定,而進行新建、擴建和改建所產生的,經有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其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建造設施。
(二)類型化的概念。所謂類型化,實質是對概念進行分類,將具體現象和抽象法律概念進行連接,便于歸納和對比,從而認識內在的同一性和差異性。具體到違法建筑,通過類型化分析可以深入認識其屬性和利于合法合理處理。簡而言之,違法建筑類型化分析的目的:違法建筑是否需要立即拆除、是否能補辦手續(xù)、是否予以暫緩拆除、征收時是否需要補償,等等。
三、違法建筑“行政作為難”的原因
違法建筑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難題,在全國范圍內也未見有切實可行的辦法。城市化要經歷“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的過程,三分建設七分管理,可見管理的重要性。
(一)管理體制造成的窘境。對于一般建筑物來說,規(guī)劃和管理并不同屬一個主體,由于部門自身利益和部門之間銜接不緊密的原因,矛盾往往都下沉到管理環(huán)節(jié)。在規(guī)劃部門驗收合格后,若建筑物存在設計瑕疵,會對后續(xù)的管理帶來很大的困擾。如,房屋設計時就留有搭建的空間,很可能導致后續(xù)的群發(fā)性違建、別墅群違建等,造成城管執(zhí)法難以解決和處理的困境。
(二)拆除執(zhí)行難。數以千計的違法建筑投訴量使城管執(zhí)法部門疲于應對,暫且不說投訴的壓力,單單大體量的違法建筑的拆除就是個難題:一是拆除的技術問題。一旦遇到高層建筑違法建筑,既要完成拆違又要確保高空作業(yè)人員的安全,對城管執(zhí)法部門來說,是一項難以完成的任務;二是當事人的抗法。拆違中出現抗法最為常見,如果處置不當,不僅影響本次的拆違,更嚴重的是會波及到其他違建的拆除工作。
(三)法律變更帶來的困惑。以蘇州市姑蘇區(qū)為例,從圖1、圖2中可以看出,違法建筑投訴的絕對數量和占比都較高,而違法建筑的處置不像違章停車,城管執(zhí)法機關可以將車輛違章信息抄報至交警支隊實施源頭管理。違建的查處和拆除面臨著復雜的矛盾和嚴謹的法律程序,遭遇暴力抗法、軟暴力拒拆和敗訴也是常有的事。2008年1月1日前,城管部門現場拆除的依據是參照《蘇州市城市規(guī)劃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現場拆除再建部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和《蘇州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的施行,“現場拆除違法建設”的權限不再被法律授權。這一權限的缺失極大地影響了執(zhí)法的效率:一方面現場拆除不僅能立即消除違法行為,而且對將實施違法搭建的人們有警示作用;另一方面現場拆除法律依據的缺失,導致執(zhí)法部門會面臨因程序不合法而敗訴的風險。(圖1、圖2)
對違法建筑的執(zhí)法效力直接關乎城管部門的形象和執(zhí)行力,甚至體現的是政府的執(zhí)行力和公信力,炙烤著政府的執(zhí)政思維。
(四)違法建筑處置缺乏標準。全國各地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方式各異,這與地區(qū)差異、執(zhí)政理念、體制機制不無關系。由于地區(qū)差異而造成標準不一尚可理解,然而同城出現對不同類型、不同危害程度、不同建造時間的違法建筑采用同樣的處理模式,或對同一類型的違法建筑予以不同的處罰,這就令人費解。筆者認為造成這種尷尬局面最關鍵的因素是缺乏統一的處置標準。
在違法建筑范疇內,有一類特殊的違法建筑叫“無證建筑”,雖不屬規(guī)范概念,但卻客觀存在,是特殊時期和環(huán)境下的產物。無證建筑不全都違法,也有“合法的無證建筑”,即農村政策更迭時期建造的宅基地和相關規(guī)劃類法規(guī)出臺前后的建筑。對于“合法的無證建筑”,如果實行和違法無證建筑同等對待予以拆除,或在征收時劃歸違法建筑而不予補償,這種不尊重歷史的“一刀切”做法不但給建造人的利益帶來巨大損失,而且缺乏法律依據。
四、違法建筑類型化分析
違法建筑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對違法建筑進行類型化分析,可以理清其違法的性質和程度,從而明確應查處的行政主體,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處置的方式。
(一)根據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權來劃分。根據建筑人有無土地使用權的不同,可以將違法建筑區(qū)分為兩類:(1)建筑人沒有土地使用權限,侵占他人或公共土地進行建筑;(2)在建筑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的違法建筑物,屬程序性違法建筑,即未經許可或未按許可內容而擅自建設的建筑。
(二)根據違法建筑具體違章情形的不同來劃分。根據違法建筑具體違章情形的不同,可以將違法建筑區(qū)分為三類:(1)未取得規(guī)劃許可建設的建筑;(2)未按規(guī)劃許可的內容建設的建筑;(3)逾期未拆除的臨時性建筑物。
(三)根據違法建筑違反法律法規(guī)類別的不同來劃分。根據違法建筑違反法律法規(guī)類別的不同,可以將違法建筑區(qū)分為三類:(1)僅違反公法但未違反私法的違法建筑,即妨礙公共利益而不侵犯私權;(2)既違反公法又違反私法的違法建筑;(3)僅違反私法但未違反公法的違法建筑,僅是對他人私權利的侵犯(楊延超,2004)。
(四)根據能否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的影響來劃分。可將違法建筑區(qū)分為“能”和“不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的影響,也就是能否補辦手續(xù)。(1)只未取得審批手續(xù)但未違反城市規(guī)劃的違法建筑,一般可以補辦手續(xù)使其成為合法建筑;(2)違背了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規(guī)定的違法建筑,則不能通過補辦手續(xù)的方式轉正。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對違法建筑進行處理時,分為程序性違法建筑和實質性違法建筑這兩種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五)根據違法建筑存在的地域來劃分。按上述標準可將違法建筑區(qū)分為城市違法建筑和鄉(xiāng)村違法建筑。(1)所謂城市違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違法建筑;(2)所謂鄉(xiāng)村違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廣大農村地區(qū)的違法建筑。作這種分類主要意義在于可以明確執(zhí)法、管理工作的重點。但實際上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違法建筑正在大量地出現“城中村”,此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要綜合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避免偏頗。
(六)根據違法建筑建造的時間來劃分。按此標準可分為“新違法建筑”和“舊違法建筑”。以《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施行時間為界,之前建造好的違法建筑為“舊違法建筑”,之后的為“新違法建筑”。
這個分類的意義在于立足我國國情,綜合兼顧歷史政策的延續(xù)和法律法規(guī)的正式施行,對不同時間段出現的違法建筑給予不同的處置符合客觀實際。作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重大,直接影響到征收、城市化進程等公益事業(yè),應引起我們的關注。
五、違法建筑類型化處理模式構建
由于處理不同時間段形成的違法建筑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不盡相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加之政策、動機、用途等因素,在對違法建筑類型化分析基礎上,必須區(qū)別對待、妥善處理。
(一)新舊違法建筑的劃定和處理原則。本文以《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施行的時間為界區(qū)分新舊違法建筑,并進行分類處理,具體如圖3。(圖3)針對違法建筑類型化處理流程圖作如下說明:
1、對新違法建筑一律按《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的規(guī)定從嚴處理。對《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施行后發(fā)生的違法建筑一律按法律規(guī)定從嚴處理,以體現法律威嚴。
2、對舊違法建筑按三段式理論進行處理。對舊違法建筑按三段式理論進行處理,即在《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實行前設定兩個時間節(jié)點,一個是《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時間,另一個是施行后的一段延續(xù)時間(長短因地制宜)。通過兩個節(jié)點將時間分為三段。對第一時間段內的違法建筑一律準許補辦手續(xù),不補辦的征收時也按合法建筑進行補償,但扣除相關稅費。對第二時間段內的違法建筑從寬處理:能補辦準許補辦,不能補辦的征收時參照合法建筑適當補償。在第三時間段內的一律從嚴,按不當得利返還和征收不予補償的原則處理。
3、區(qū)分第一時間段內無證建筑與違法建筑的處理。無證建筑是指沒有“兩證”且無檔案的建筑,其建造人通過申請得到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建造,由于建造人自身意識問題未辦理“兩證”?;蛴捎诋敃r的法律環(huán)境、政策因素、許可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主管部門未給予“兩證”。其檔案也因主管部門登記不全或遺失而無據可查。此類建筑在當時不存在違反審批程序、妨礙規(guī)劃和公共利益,或規(guī)劃調整后原先影響規(guī)劃和公共利益的情況消失了,應視為合法建筑;而第一時間段內的違法建筑在當時存在違反程序或妨礙規(guī)劃、公共利益,或兩者皆有的情況,但因規(guī)劃調整、法律法規(guī)的變更,原先的影響已消除且具備補辦手續(xù)的條件,這類違法建筑應予以補辦手續(xù),在繳納相關稅費后轉為合法建筑。
4、設定第二個時間節(jié)點的理由。鑒于當時我國的傳播途徑、科技水平和生活條件等因素限制,人們獲取信息的渠道少、時間長,偏僻、落后的地區(qū)更甚;人的行為、思維方式有慣性作用。因此留出一段時間作為緩沖,符合客觀實際和人性特點。
(二)違法建筑狀態(tài)違法行為的處理。對于違法行為超過兩年被發(fā)現的違法建筑的處理一直困擾著行政部門。在學界有狀態(tài)延續(xù)一說,即違法建筑一旦建成,只要不拆除,其后果違法事實就一直存在,仍然適用行政處罰。筆者認為這里存在著一個誤區(qū),違法建筑其后果違法實質上屬于“狀態(tài)違法”,其特點是:違法行為終了,不法狀態(tài)(即后果違法)單獨繼續(xù)。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而不是對不法狀態(tài)的處罰,也就是說超過兩年被發(fā)現的違法行為不適用行政處罰。
對狀態(tài)違法行為的處理,本文提出兩種解決辦法:一是依據《土地管理法》、《環(huán)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采取有效措施對因其造成的土壤污染進行治理;二是通過城區(qū)改造、征收等形式解決,根據調查、認定的結果決定對其處理和補償的辦法。
六、結語
本文基于對歷史政策、地區(qū)差異、法律更迭實際的尊重,根據各種要素對違法建筑進行類型化分析。在此基礎上,運用“法治方式”擬對不同類型的違法建筑采用不同的法律依據和適用條款進行處理,為違建處理標準的制定提供參考,符合依法治國的“法治思維”。融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違法建筑類型化處理模式,既能維護法律威嚴和群眾利益,又可減少不當執(zhí)法和暴力抗法現象的發(fā)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社會效應,為違法建筑處理實務提供理論和實踐指導。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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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段朝立.城管執(zhí)法視角下違法建筑治理問題及對策研究[D].山東:山東大學,2010.
[關鍵詞]城中村改造;土地產權;房屋拆遷
一、城中村改造問題的提出
(一)基本概念
廣義而言,城中村是指農村的土地已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發(fā)展區(qū)內,且農業(yè)用地很少或沒有,居民也基本上屬于非農化的村落;狹義而言,城中村特指那些農地與居民早已非農化,村莊也已經轉制為城市建設,只是習慣上仍稱為村的社區(qū)部落。本文指涉的城中村包含上述兩層意思。居民職業(yè)結構與生存方式的主要指標已完成向城市社區(qū)的轉型,但在基本素質上仍缺乏城市社區(qū)的內涵特征。
城中村普遍存在基礎設施薄弱、建設混亂、環(huán)境惡劣、治安復雜等問題,影響了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城市整體功能的發(fā)揮和城市綜合競爭力的提升,為此,城中村常被形容為城市健康軀體上的“毒瘤”。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調整城市規(guī)劃,擴充城市的區(qū)域空間,將城郊的農村納入統一管理,這是城中村改造的最直接原因。改造城中村,使其擺脫自身發(fā)展的惡性循環(huán)并與周邊城市環(huán)境銜接,已成為刻不容緩的任務。
(二)深圳城中村的歷史、現狀、特點和改造目標、難點
早在1992年,深圳特區(qū)內的羅湖、福田、南山區(qū)便進行了城市化改造,173個自然村的4萬農民改變身份成為“城里人”;11年后的2003年,深圳開始了第二次城市化,截止到2004年底,寶安、龍崗兩區(qū)的27萬農民也全部“洗腳上田”,變成城市居民。深圳成為全國第一個沒有農村的城市。
2005年11月9日,《深圳市城中村(舊村)改造總體綱要(2005—2010)》正式出臺。在綱要中,未來5年改造的目標是:特區(qū)內城中村的拆除重建規(guī)模達到總量的20%,特區(qū)外拆除重建規(guī)模達到總量的5%,5年城中村改造控制的總量為拆除建筑面積1150萬平方米,重建建筑面積2590萬平方米,綜合整治建筑面積3370萬平方米,推動特區(qū)內外一體化建設。改造中會出現5大難點:一是改造規(guī)模龐大,任務艱巨;二是拆遷補償難,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三是違建改造矛盾突出;四是產權和租賃期限模糊,難理清;五是部分房屋產權人聯系難。
二、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法律缺陷
(一)城中村土地的產權障礙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城市所有土地的產權歸國家所有,而農村和城郊土地的產權歸集體所有,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國家可以征用作為農民生產資料的農用地,但難以征用作為農民生活資料的宅基地。城中村改造的最根本障礙就在于這種二元土地制度。
(二)城中村土地流轉舉步維艱
在那些土地沒有完全國有化的城中村,集體土地和宅基地的流轉非常困難。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城中村產業(yè)結構和農民就業(yè)結構發(fā)生變化,許多勞動力轉移到非農產業(yè),隨時會有失業(yè)的風險。集體土地負擔著經濟與保障的雙重職能,如果難以流轉,大量的土地資源,或利用率低下,或由于拋荒而浪費,同時勞動力也得不到有效配置。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征用制度的缺陷
加快城市化進程遇到的首要問題是土地所有形式的改變,由此產生土地征用問題。在我國,集體土地征用制度存在諸如土地征用權濫用、征地補償范圍過窄、標準過低、征用程序不嚴格不民主等一系列問題,這無不與土地征用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和土地征用管理不當有關。
(四)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盲點
城中村改造中最復雜、最關鍵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及相應補償問題,目前還沒有一個獨立完整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國家級大法。拆遷是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還是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其法律意義是不同的。比較棘手的問題是,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城中村的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活動,是適用《拆遷條例》還是適用《土管法》的規(guī)定存在爭議。適用的法律不同,補償標準、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會不同。
(五)城中村違法建筑拆除的困境
違法建筑的原因很多,但最關鍵的兩個因素是產權不清和利益驅動。違法建筑往往處于城中村內經濟繁華的樞紐地帶,投資少、經濟效益好,村民、投資者以及基層單位、公職人員通過違法建筑牟取了經濟利益,甚至形成了利益同盟,對制止違法建筑形成巨大的阻力。另一方面,違法建筑的產權混亂,如果承認違法建筑的產權,則鼓勵了違法行為,引發(fā)新的搶建風;不承認產權,考慮到法律依據不足及違法行為的普遍性,對已經存在的違法建筑難以強制拆除,令改造無所適從。政府的這種兩難境地也為違法建筑的迅速膨脹培養(yǎng)了土壤。到2000年,深圳市各種違法建筑達1.21億平方米,占全市建筑總面積的1/3多。
(六)深圳市龍崗區(qū)舊改模式和法律盲點
在過去的4—5年里,深圳市龍崗區(qū)舊城改造的速度可稱得上摧枯拉朽、勢不可擋,尤其是單體項目的改造規(guī)模超過深圳其他幾個行政區(qū)。但龍崗舊改模式在操作推廣時也遇到法律盲點?!渡钲谑谐侵写?舊村)改造暫行規(guī)定》(下稱“暫行規(guī)定”)推進城中村改造僅限于舊村改造,而龍崗區(qū)舊改則包括舊城鎮(zhèn)、舊村及舊工業(yè)園三個層面,城中村改造多為綜合整治(穿衣戴帽)與局部相連,涉及的大多是公共利益,比如安全隱患、水電配套等,需要政府投資,而舊城鎮(zhèn)與舊工業(yè)園改造則涉及私人利益,改造后多為經營性項目。另外,舊改的拆遷補償法律規(guī)定,也很難在短時間在全市范圍統一各方的利益均衡,《暫行規(guī)定》的指導標準,也僅僅針對合法且有明晰產權的城中村住宅。
三、城中村改造中民商事法律問題的解決與司法實務
(一)城中村改造的核心是土地產權問題
在現行的土地法律制度框架下,要真正實現農村的城市化,就要使農村的土地能夠在市場上合法地自由流通,實現流通的唯一辦法就是改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使其徹底國有化。消除改造的產權障礙,一般只有通過土地征用才能實現,但此種方式將使大多數地方政府陷入不可自拔的財政壓力。筆者通過認真研究現行法律制度后認為,實行集體土地國有化轉制,使村集體通過盤活土地資產獲得改造所需資金,使政府能夠統一、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失為一個好辦法。
1.集體土地國有化轉制。是指集體經濟比較發(fā)達、整體建設水平較高的城市周邊地區(qū)或城市內部的村鎮(zhèn)在城市化過程中,以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由農民轉為城市居民,并實現撤村改居的過渡為前提,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將原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整體性、一次性地轉歸為國家所有,并基本不改變原有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權歸屬,即國有土地派生出的使用權仍由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公司)享有。
轉制是在現有制度體制下順應城市化發(fā)展而出現的一種社會現象,也是一種法律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社會發(fā)展相對于法律制度的超前。因為其間涉及重大的財產權屬變更和利益關系協調問題,《土管條例》第2條第(5)項規(guī)定應當說是國有化轉制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2.征用制度與國有化轉制的比較。雖然集體土地國有化轉制與征用最終都是通過政府行政命令、政府公告的方式來實現的,實現方式上都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比較而言,兩者仍有較大的區(qū)別:一方面,征用是以實現具體的建設項目為目的,以特定的建設用地為特定對象而分片、分期進行的,集體土地國有化轉制具有整體性、一次性的特點,更多的是從城市整體規(guī)劃的角度考慮,對具體改造形式和對象,政府并不要求具體的目標;另一方面,征用后的土地用途可能由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也將轉歸建設單位享有,而集體土地轉歸國有時,不改變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者。
3.國有化轉制的步驟。研究近些年廣州市和深圳市龍崗區(qū)、寶安區(qū)的城市化過程,改制范圍內的農村已經基本實現了三個轉變:一是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一次性轉為城市居民;二是撤銷原村委建制,以城市社區(qū)居委會取而代之;三是將原由村委會管理的集體經濟實體轉制為由集體法人股東持股的股份制企業(yè)。這樣,農村土地房產也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實現兩個轉變,即農轉非和撤農轉居;第二步是以政府令的形式,將列入轉制范圍的集體土地一次性轉為國有土地;第三步是按轉制后確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配套規(guī)定,對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對取得合法權屬證明的土地、房產在繳納相應的稅費后,允許其進入房地產交易市場。
(二)城中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選擇
1.法律適用。近年來,全國一些省市陸續(xù)出臺的有關拆遷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中,可以找到涉及城中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相關內容。歸納起來,基本采用以下三種補償安置辦法的其一或組合:一是“參照法”,即參照城市房屋拆遷進行補償;二是“征地法”,即先將土地變性質征用,再依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三是“協商法”,即由拆遷主體和被拆遷主體相互商量決定補償。
一般認為,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并給予安置補償的,是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處理的,應使用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規(guī)范。但筆者持不同看法,借鑒廣州、深圳等地的做法,將上述后兩種辦法組合使用,其中“征地法”應改成以“集體土地國有化轉制”為前提。理由如下:(1)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問題不能與一般的集體土地征用補償完全等同,土地征用制度是目前集體土地轉為國有的唯一系統化制度,而國家對集體土地國有化轉制只有框架性規(guī)定。相比之下,轉制的適用范圍更狹窄一些,必須符合《土管條例》第2條的規(guī)定。(2)補償程度有差別。在土地征用時,《土管法》第47條規(guī)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钡珜Τ侵写逯幸苑课轂橹鞯霓r民私有財產拆遷補償卻采取忽略或放任態(tài)度,甚至沒有房屋的概念,房屋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中。該法第47條第4款規(guī)定,地上的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這樣轉授權力,結果會導致集體土地征用補償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截然分開,政府需要支付兩部分費用。而集體土地轉歸國有時,原則上具有無補償性。由于集體土地的國有化轉制不是為具體建設項目而發(fā)生,沒有具體建設單位置于其間,即沒有補償費用的承擔者,并且集體土地在國有化后由原使用者繼續(xù)使用,農村集體及其成員一般不會因此得到特別補償。
[關鍵詞]公共管理能力;社會主義新農村;農村經濟
1農村基層公共管理能力特點
農村基層公共事務管理工作是農村進行農業(yè)生產等其他各方面工作的基礎。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與發(fā)展,要充分發(fā)揮農村基層公共管理的作用,為農村經濟發(fā)展提供政治保障。隨著城鄉(xiāng)一體化的建設與發(fā)展,農村和城市之間的矛盾逐漸激化,發(fā)揮農村基層公共管理部門在解決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推進農村城市化發(fā)展,可以有效解決農村發(fā)展中存在的“三農”問題。而且農村基層公共管理能力的建設,可以保障農村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隨著市場經濟深入農村經濟發(fā)展中,農村出現了很多社會經濟組織,農村基層公共管理能力的建設要適應新時代的發(fā)展趨勢,與時俱進,保證農村經濟穩(wěn)定發(fā)展[1]。農村基層公共管理能力建設,是政府在農村基層中處理農村公共事務時表現出的綜合能力。農村基層公共管理工作的開展,要通過科學的方法,以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對農村經濟和社會進行管理,并全面建設和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農村基層公共管理能力建設,是村級組織在上級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法律法規(guī)制度,在農村基層中發(fā)揮村基層組織的公共事務管理作用。農村基層公共管理能力主要是在公共事務管理過程中表現出的領導力,農村基層公共管理能力建設主要是在農村基層中把政府的政策方針落實到位,從而帶動農村地區(qū)的經濟和政治發(fā)展。
2農村基層公共管理能力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1缺乏正確的認識
農村民主政治的領導力弱化,基層公共管理部門核心領導力不足。村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對全體村民負責,在對村級事務進行處理的時候,要在村干部及村民同意和支持的前提下開展下一步工作。有些農村基層公共管理工作人員不能把握好農村經濟和民生發(fā)展的方向,而且對自身不能進行準確的定位,因而無法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農村基層公共事務管理部門對相應的業(yè)務不熟悉,不能順利開展村級公共事務管理工作,不能發(fā)揮農村基層公共管理的領導核心作用。很多農村基層公共管理工作人員不能明確自身職責,少數工作人員對農村公共管理事務不熟悉。村公共事務管理工作人員不熟悉相應業(yè)務,缺乏系統的培訓學習,不能發(fā)揮農村基層公共管理的真正作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中,農村基層公共事務管理部門要認識到自己的工作是為農民群眾服務的[2]。
2.2政策執(zhí)行力不足
有些農村基層公共管理部門在落實國家的“三農”政策時存在弱化的情況,主要是因為工作人員自己沒有準確理解上級精神,對政策精神的認識僅僅停留在文件和開會的講話內容上。對“三農”方針政策的實質理解不透徹,在執(zhí)行過程中過于重視形式,不能切實把政策落實到實際工作中。而且工作人員缺乏正確的理解和鑒別能力,對村級工作不熟悉,沒有長期的工作計劃,不能發(fā)現村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因而不能從政治全局對村級工作進行全面考慮。很多農村基層公共管理工作者在工作中對上級領導的檢查存在應付心理,這樣農民群眾就不再信任他們,村民對村級公共管理部門失去信心,嚴重損壞了農村基層公共管理部門在村民心中的形象。農村基層公共管理工作人員作為政策上傳和下達的重要橋梁,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三農”的政策方針,這樣才可以推動農村經濟穩(wěn)定發(fā)展。
2.3組織調控能力不足
農村基層公共事務管理部門對資源的整合能力不足,缺乏有效的組織調控能力。隨著市場經濟深入農村經濟發(fā)展中,農村各種各樣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得到了快速發(fā)展,這就給農村基層公共事務管理部門在組織調控方面提出了新的高要求。在新時期,農民的利益訴求呈現多樣化發(fā)展形式,不僅可以向基層村、鄉(xiāng)鎮(zhèn)府反映問題,而且可以向社會組織和媒體組織來表達自己的訴求,這就需要基層公共事務管理部門可以有效地對村民進行組織。但是,有些工作者不能對自己的角色進行準確把握,對組織利益關系不能進行合法有效的協調控制,不能把農村的多種組織凝聚在一起,這就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和發(fā)展。農村基層公共管理部門缺乏組織調控能力,村民對基層公共管理工作者失去信心,這樣基層公共管理部門對村民的組織調控能力便會減弱,進而給一些黑惡勢力和宗族勢力提供了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機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處在發(fā)展時期,農村社會呈現復雜化和多樣化的特點,這就會因為利益問題造成農村社會出現不可避免的矛盾,尤其是違建拆除和資產清理等基層治理矛盾問題。在發(fā)生矛盾的時候,基層公共管理部門要及時、有效地采用必要的措施進行管理,但是其缺乏處理突發(fā)事件的能力,不能采取有效的組織調控措施來解決問題[3]。
3農村基層公共管理能力建設策略
3.1提高相關人員的學習意識和能力
為加強農村基層公共管理能力建設,要提高基層公共管理工作人員的學習能力和學習意識,確定基層公共管理工作人員的學習目標,努力提高農村公共管理部門的業(yè)務能力。農村基層要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提高基層公共管理工作者的學習積極性,采用因材施教的方法對工作人員進行分類指導,提高工作人員的理論知識水平,提高其公共事務管理能力;制訂學習計劃,有針對性地對公共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農村公共事務業(yè)務能力,建立一支本領過硬、能發(fā)揮積極作用的基層公共管理工作隊伍。各級政府對農村基層公共管理工作人員的學習教育要有足夠的重視,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依照法律依據全面依法辦事,為農民群眾服務,帶動農村經濟發(fā)展[4]。
3.2樹立正確的工作觀念
農村基層公共管理工作的開展要以人民利益為出發(fā)點,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原則來服務村民。農村基層公共管理部門要樹立為農民服務的正確理念,一切都要以人民利益和服務群眾為根本出發(fā)點。建立長期有效的群眾溝通平臺,讓農民群眾可以對自己的需要進行訴求,農村基層公共管理部門則及時對農民群眾的需求進行掌握并做出妥善的處理。村領導干部要用心為人民服務,并做好農村公共事務管理工作,在農民群眾中樹立良好的威信,這樣才可以更好地推動農村經濟發(fā)展。農村基層公共管理部門的社會資源是有限的,而且執(zhí)行權限范圍小,所以打造服務型公共管理工作隊伍要量力而行,進行正確的角色定位,努力提高自身的公共事務處理能力,更好地服務于農民。農村基層公共管理工作者要提高自身的群眾服務能力,以更好地推動農村基層公共管理能力的建設。
3.3加強農村基層公共管理工作隊伍建設
為提升農村基層公共管理工作者的綜合素養(yǎng),把政治標準作為首位,對工作人員進行科學、嚴格的考核。基層農村應建立工作人員培訓機制,并建立系統的考核制度,對工作人員的政治意識和業(yè)務能力進行嚴格把關,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業(yè)務水平。加強黨對農村人才工作的領導,完善農村公共管理型人才隊伍建設體制,保證黨在全局工作中的重要領導作用,提高農村基層公共管理工作人員的公共管理能力,建立服務群眾的優(yōu)秀隊伍。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農村公共管理型人才選拔體制。通過公開選拔,培養(yǎng)優(yōu)秀的農村公共管理型人才,從而推動農村經濟發(fā)展[5]。
4結語
加強農村基層公共管理能力建設,有利于國家政策方針在農村的貫徹落實,保證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推動我國農村經濟健康發(fā)展。加強農村基層公共管理能力建設,有利于農村基層公共管理部門更有效地服務于農民,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參考文獻